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4773号 原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湘岳路10号联晟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964645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4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1176元,由原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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