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执6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执行人: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406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书面请求,被执行人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伤残补助金、医药费等1111614元。该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协商处理,被执行人暂无法履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段水源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婧
校对人: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