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向衡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与湖南浙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06财保7号
申请人: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岳路10号联晟大厦4楼、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工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工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浙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32号******(时代城)6#、7#楼12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向衡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浙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8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保险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方式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衡阳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8月11日将相关材料送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浙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8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燕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 芝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