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30民初1354号
原告:***,男,1987年3月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每,湖南观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路10号联晟大厦4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964645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 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戴 群
书 记 员 ***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