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30民初1354号 原告:***,男,1987年3月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每,湖南观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路10号联晟大厦4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964645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 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戴 群 书 记 员  ***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