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2民初1255号
申请人:河南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神州路创业中心研发楼B区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40719133G。
法定代表人:汪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焦作市金德利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北关百泉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562478575N。
法定代表人:刘生惠。
申请人河南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金德利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申请人在其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0220410806000402000063,责任限额为60万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金德利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扣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河南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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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鲁自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葛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