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2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泳。
被执行人焦作市金德利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生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博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2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作市金德利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焦作市金德利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自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