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39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神州路创业中心研发楼B区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40719133G。
法定代表人:汪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云,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女,汉族,1983年5月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芷含,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自愿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36元,减半收取4518元,由上诉人河南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袁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邹靖书记员宋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