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573号
申请人:焦作市金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西城美苑临街1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神州路创业中心研发楼B区3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焦作市金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焦作市金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3832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申请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单号为PZDM20214108000000000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焦作市金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润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3832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1440元,由申请人焦作市金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