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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时运电脑有限公司与湖南金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时运电脑有限公司与湖南金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05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天民初字第2121号
原告湖南时运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21号鸿运凯旋国际(科佳QQ电脑城)496-4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文广,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万里,湖南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03号生活艺术城综合楼5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湖南时运电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3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时运电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金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4160元,由原告湖南时运电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