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财保186号
申请人:珠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人民西路356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88277464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琍,广东法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蟾龙路3号****1座六层602-1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KAH36T。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珠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珠海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9348.1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2022年7月7日,珠海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资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9348.1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珠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