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马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普马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国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2民辖终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普马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国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庄国银,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普马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9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虽然注册在崇明县,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浦东新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富盛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依上诉人住所地向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秀丽
  审  判  员 马昌骏
  审  判  员 陈  琪
  书  记  员 戚佳娴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