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昌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储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昌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7904号
原告:杭州储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易构大厦1幢1609室。
法定代表人:成万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昌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千岛路193号建设大厦C座1702室。
法定代表人:洪平。
被告:***,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现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储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昌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储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储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储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1元,由原告杭州储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