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4199号
原告: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河西村320号。
法定代表人:刘林,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新世界阳光花园非配套公建A301.302.303.304.305。
法定代表人:曹景锋,总经理。
原告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6元,由原告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毓月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