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6653号
申请执行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新世界阳光花园非配套公建A301.302.303.304.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725113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河西村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MJWKE5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本院在执行***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并生效的(2022)鲁0112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一、限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借款40万元;二、限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296元、律师代理费32800元;三、驳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9元,***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60元,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39元,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1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在执行中,因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11月14日、11月15日、2023年1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
本院冻结并划扣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8792.08元。
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A0××**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鲁A1××**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2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5日,因未实际控制,本院不予处置。
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路2000号内220栋1**202户(不动产权证号:鲁(2018)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权第0129716号)房产,查封期限自2023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11日,因该房产抵押金额较大,剩余价值不大,本院暂不予处置。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委托滕州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反馈**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
4、2023年1月1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查封的期限及申请续行查封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要求线下调查,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41835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中实际执行到位28792.0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