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2548号 反诉原告:***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新世界阳光花园非配套公建A301.302.303.304.3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河西村3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长改,山东儒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现住济南市章丘区。 反诉原告***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材料费1075627.91元。二、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将包括**盛景项目一二期10KV配电工程等在内的济南市章丘区十数个项目承包给反诉被告施工,工程所需的电缆等主材料由反诉原告提供。反诉被告从反诉原告领取材料后,应当在施工完毕后将未使用的材料退回,但施工完毕后反诉被告未向反诉原告返还。经反诉原告多次催要,反诉被告迟迟未退还。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支持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我方本次仅暂时主张的为章丘区**盛景一二期公建电缆敷设工程所涉及的材料费,原告本诉所涉及的其他的施工项目的材料费我方保留向其主张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为**盛景一二期10KV配电工程项目所用电缆涉及的应退料款,诉讼过程中,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撤回了对**盛景一二期10KV配电工程项目工程的鉴定及起诉,***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所依据的本诉撤回,反诉因此丧失了抵消、吞并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反诉原告***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0元,退还反诉原告***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