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81民初1805号
原告: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河西村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MJWKE5H。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儒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新世界阳光园非配套公建A301.302.303.304.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72511353。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受理原告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1元,由原告济南庄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