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闽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电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2民初3281号
原告:福州闽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北路北段1号楼2层北房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电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57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闽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电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福州闽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闽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大连电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且大连电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了第一期货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闽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5元,减半收取计5022.5元,由福州闽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