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91财保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730845179,住所:惠州市龙丰街君龙雅苑A座14B。
法定代表人:戴鹰。
委托代理人:周志荣,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龙新金汐府*栋*单元***房,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71********。
委托代理人:周志荣,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俊胜,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大亚湾汇盈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44481169J,住所:惠州大亚湾西区东联新溪村新一路四巷12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大亚湾汇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粤1391财保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大亚湾汇盈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大亚湾西区分理处账户为20×××28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654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19年3月1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惠州市大亚湾汇盈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惠州市大亚湾汇盈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大亚湾西区分理处账户为20×××28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6548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