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91财保17号
申请人: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730845179,住所:惠州市龙丰街君龙雅苑A座14B。
法定代表人:戴鹰。
委托代理人:周志荣,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周志荣,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俊胜,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大亚湾汇盈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44481169J,住所:惠州大亚湾西区东联新溪村新一路四巷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大亚湾汇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大亚湾汇盈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大亚湾西区分理处账户为20×××28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65487元。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交保单编号为(2019)惠元保字第0102号的保函,为申请人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大亚湾汇盈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大亚湾西区分理处账户为20×××28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654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上述冻结财产,如需续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