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43号
原告欧国军,男,汉族,住址:湖南省宁远县。身份证号码:×××0231。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58。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5517。
委托代理人***、***,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东莞市。身份证号码:×××131X。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1314。
委托代理人黎同谦,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戴鹰。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国军诉被告***、***、***、***、惠州市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国军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纪汉雄
人民陪审员闾容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