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中法民三仲字第46号
申请人: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龙丰街君龙雅苑A座14B。
法定代表人:戴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3月2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973号仲裁裁决一案期间,申请人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双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撤回本案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973号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申请。
申请人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200元,由本院退回给申请人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林友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