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

***与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3民初2224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1月17日生,汉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0870443Q。
法定代表人:魏保国,经理。
原告***诉被告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92元,保全费4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郝新堂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