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

潍坊富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富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7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寿商初字第3031号
原告:潍坊富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保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富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富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富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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