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盛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潍坊峡山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执异67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盛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怡峡街197号5号楼。

负责人:王隆飞,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潍坊峡山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怡峡街197号5号楼303。

法定代表人:郭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众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太保庄街道罗家埠村。

法定代表人:刘志江,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

法定代表人:魏保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潍坊峡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众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前海盛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二被执行人盖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两份、深圳前海盛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本院查明,2020年8月21日,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潍坊峡山分公司与深圳前海盛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潍坊峡山分公司将(2019)鲁0704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所确定的全部权利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前海盛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2020年9月18日,该公司将1200万元打入协议中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潍坊峡山分公司的账户。2020年8月27日,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潍坊峡山分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到二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分别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盖章,2020年8月28日,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潍坊峡山分公司出具证明,认可深圳前海盛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已取得上述债权

本院认为,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潍坊峡山分公司与深圳前海盛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而且,该债权转让协议亦通知到了债务人即二被执行人,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即对二被执行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深圳前海盛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深圳前海盛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滕书波

审 判 员 殷庆伟

审 判 员 郭 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佩燕

书 记 员 刘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