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峡山分公司、山东众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峡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怡峡街197号5号楼303。

法定代表人:郭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众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太保庄街道罗家埠村。

法定代表人:刘志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

法定代表人:魏保国,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峡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众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04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和10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保险、存款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下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鲁0704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殷庆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宋传发

书 记 员 刘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