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潍坊峡山分公司与山东众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04民初2480号

原告: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潍坊峡山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怡峡街****楼303。

法定代表人:郭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保国,山东英拓(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众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太保庄街道罗家埠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志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div>

法定代表人:魏保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光全,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峡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巨丰融资)诉被告山东众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本农业)、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龙建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丰融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保国、王**、被告圣龙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光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众本农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巨丰融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众本农业支付原告到期未付租金12298200元、2019年5月31日之后的逾期租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实现债权费用。2、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圣龙建筑名下抵押房产和土地(寿房产证稻田字第××号、寿房产证稻田字第××号、寿房产证稻田字第××号、寿房产证稻田字第××号、寿国用(2009)第××号、鲁(2016)寿光市不动产权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30日,原告山东汇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金融”)与被告山东众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本农业)签订《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峡山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JF20180515001-SHHZ)一份,被告众本农业将约翰迪尔收割机C230一台、农作物大型收获设备-青储机秸秆粉碎机二台、GYP-400大型电动滚移式喷灌机一台以120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并向原告租回上述及其设备,租金以12000000元为基数,年租赁利率为12%,租金总额为13436400元,起租日为2018年5月31日,租赁期限为12个月。同日,汇通金融与被告寿光市圣龙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龙建筑”)签订《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峡山分公司抵押合同》(合同编号:JF20180515001-BDDY)一份,被告圣龙建筑抵押其名下的房产及土地(寿房产证稻田字第××号、寿房产证稻田字第××号、寿房产证稻田字第××号、寿房产证稻田字第××号、寿国用(2009)第××号、鲁(2016)寿光市不动产权第××号)为本次融资租赁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租赁物的购买价款,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被告众本农业未提供答辩。

被告圣龙建筑辩称,我公司确实为被告众本农业从原告处借款提供了担保,但对于原告和被告山东众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情况不清楚,我公司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承担相应法抵押担保责任。本案中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权人为案外人山东汇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根据本案原告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通知,将汇通金融1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本案的原告,相应的抵押权应涉及汇通金融1万元的债权,债权转让通知我方未收到,其债权转让行为不成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30日,巨丰融资与案外人汇通金融作为甲方与众本农业作为乙方签订了《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潍坊峡山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约定乙方众本农业将约翰迪尔收割机C230一台、农作物大型收获设备-青储机秸秆粉碎机二台、GYP-400大型电动滚移式喷灌机一台以120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并向原告租回上述机器设备,租金以12000000元为基数,年租赁利率为12%,租金总额为13436400元,起租日为2018年5月31日,租赁期限为12个月。合同同时约定,巨丰融资出资额为11990000元,案外人汇通金融出资额为10000元汇通金融自愿将出资10000价款产生的租息让渡给巨丰融资公司,由巨丰融资统一收回全部租赁本金的租金。合同约定逾期租金占用利息以应付未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应付未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照逾期天数乘以未付租金的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之。合同同时约定巨丰融资为维护合同项下的权益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用等债权维护费用一律由众本农业承担。

2018年5月30日,案外人汇通金融作为甲方与圣龙建筑作为乙方签订了《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潍坊峡山分公司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约定为保证《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潍坊峡山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得到切实履行,二出租人委托汇通金融作为出租人代表与乙方圣龙建筑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圣龙建筑将其名下的房产及土地(寿房产证稻田字第××号、寿房产证稻田字第××号、寿房产证稻田字第××号、寿房产证稻田字第××号、寿国用(2009)第××号、鲁(2016)寿光市不动产权第××号)为本案融资租赁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的范围包含主合同项下出租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租金、逾期租金占用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出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拍卖、评估等费用)。

2018年5月31日,原告巨丰融资向众本农业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11990000元。2018年5月31日,被告众本农业向巨丰融资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本案主合同项下约定的款项12000000元。

2019年8月20日,汇通金融作为甲方与巨丰融资作为乙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主合同项下的汇通金融的10000元债权份额债权转让给巨丰融资,与此转让债权的相关租息、抵押权等其他从权利一并转让。2018年8月21日,汇通金融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给被告众本农业。

2019年8月27日,巨丰融资作为甲方与山东英拓(峡山)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山东英拓(峡山)律师事务所接受巨丰融资的委托,指派牟保国、王**律师作为巨丰融资公司与众本农业、圣龙建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约定代理费为188165元。巨丰融资委托深圳前海盛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支付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山东英拓(潍坊)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8月27日向巨丰融资出具金额为188165元的代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告巨丰融资因保全被告财产,向本院提交亚太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原告为此支出保险费9838.56元。

巨丰融资陈述被告众本农业向其支付了三期租金分别为380000元、379400元、378800元以上共计1138200元,之后未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必须送达担保人。2、抵押登记的权利人为案外人的情况下,本案原告是否能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汇通金融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给了众本农业,其已经发生了债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主债权转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不以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给担保人未必要条件。被告圣龙建筑主张因未向其送达债权转让通知而不发生债权转移的法律及不发生从权利的转移的法律效力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本案中,《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潍坊峡山分公司抵押合同》的签署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切实履行,其约定的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出租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赁本金计人民币12000000元、租息、逾期租金占用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债权。圣龙建筑以其名下资产为以上全部债权设定抵押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可见,抵押合同的签订系附属于主合同存在的从合同,符合《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担保物权从属性的规定。抵押合同的签订,并以汇通金融的名义办理抵押登记,符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关于以建设用地等财产作为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案涉土地及房产经抵押登记,表明在案涉土地使用权上存在担保物权的权利负担,对外具有公示公信作用。圣龙建筑与汇通金融签订的抵押合同为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的约定,对圣龙建筑、汇通金融以及巨丰融资内部均具有约束力。在没有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下,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权利归属。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巨丰融资委托汇通金融办理抵押登记,应当认定巨丰融资对涉案抵押财产享有实际抵押权,为涉案土地及房产的实际抵押权人,汇通金融仅仅为抵押合同的名义上的抵押权人,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不享有抵押权,且汇通公司在诉讼中也未主张任何权利。故巨丰融资作为本案的债权人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符合《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抵押权的一般规定。

本院认为,巨丰融资与被告众本农业签订的《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潍坊峡山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物的购买价款12000000元,年租赁利率为12%,巨丰融资、汇通金融依照合同约定将购买价款12000000元支付给被告众本农业,被告众本农业未依照约定按期交付租金及租金利息系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其依法应当承担支付剩余租金及利息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众本农业仅仅支付了三期租金即1138200元后就未支付租金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众本农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租金及利息共计12298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巨丰融资主张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众本农业以12298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本院认为,原告巨丰融资主张的款项中12298200元,其中包含了租金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298200元,其主张将利息计算至本金中并以此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及为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可以按照租金本12000000元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本案中巨丰融资与众本农业约定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总额为年利率30%,超出了国家关于年利率加违约金等约定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巨丰融资的逾期利系及违约金可以以1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以上款项还清之日止。

根据巨丰融资与众本农业签订的《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潍坊峡山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第15条第二款约定,巨丰融资为本合同项下权益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用等维护债权费用由众本农业承担。原告巨丰融资要求被告众本农业支付律师代理费用188165元及保全保险费9838.56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巨丰融资作为《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潍坊峡山分公司抵押合同》的实际权利人,依法对合同项下的寿房产证稻田字第××号、寿房产证稻田字第××号、寿房产证稻田字第××号、寿房产证稻田字第××号、寿国用(2009)第××号、鲁(2016)寿光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及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众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潍坊峡山分公司租金及利息计款12298200元,并以1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以上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众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潍坊峡山分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88165元及保全保险费9838.56元;

三、原告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潍坊峡山分公司对寿房产证稻田字第××号、寿房产证稻田字第××号、寿房产证稻田字第××号、寿房产证稻田字第××号、寿国用(2009)第××号、鲁(2016)寿光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及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山东巨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潍坊峡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89元,由被告山东众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众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殷玉岭

人民陪审员  赵学玉

人民陪审员  董西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刘晓萌

书 记 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