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盛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众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执恢30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盛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峡怡街****楼。
法定代表人:王隆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众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太保庄街道罗家埠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志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div>
法定代表人:魏保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盛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众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04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229859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9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寿光市圣龙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鲁(2016)寿光市不动产权第0××6号不动产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经本案二次拍卖均已流拍,申请人申请以物抵债,抵顶案款标的额为9136160元。
剩余款项本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暂时无法提供有效可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04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殷庆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