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执399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加龙,潍坊潍城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井大道788号东。
法定代表人:姚福根,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宝通西街与机场路交叉口西50米路南香颂湾小区13号楼8号商铺。
主要负责人:金重涛,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05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633403.83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福根、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重涛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实行联合惩戒。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
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宿州萧县支行[冻结日期:2022年06月09日至2023年06月09日];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加龙,告知其相关执行情况,征询了其相关意见,其放弃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征询了申请执行人的相关意见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波
审 判 员 郭介东
审 判 员 张文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玄文斌
书 记 员 王瑞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