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执2333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鑫宏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龙泉街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耕大道788号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宁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宝通西街902号***小区12-2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身份证:330622196711285917.
被执行人***,男,身份证:3306211963********。
申请执行人潍坊鑫宏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宁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04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且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2.10.25日、11.3日、11.29日、12.28日、2023.1.15日、2.1日、3.26日、4.21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银、动产、不动产、证券、保险等进行了全方位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77625.9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宁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房产一套,现在在拍卖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补充材料,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04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浚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