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21执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07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521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988904.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缴款通知单,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未申报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东阳市人民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本省涉及执行案件较多,名下零星银行、网络存款,已冻结、扣划其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在湖州菱树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以实际结算为准),无房产、车辆等。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7360元,尚有人民币10981544.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拒不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凯德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521执3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