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双越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双越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普兰店区殡仪馆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民初7845号
原告:大连双越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世纪路中段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665834253A。
法定代表人:何廷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刚,男,系该公司员工,汉族,1956年12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宝,男,系该公司员工,汉族,1947年9月13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告:普兰店区殡仪馆,住所地普兰店区国台街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282422433498B。
法定代表人:郭延峰,系该馆馆长
原告大连双越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普兰店区殡仪馆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普兰店区殡仪馆的起诉是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双越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普兰店区殡仪馆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9元由原告大连双越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兆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懿晗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