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达艺术装饰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广达艺术装饰有限公司、***、吉林艺术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4民初4689号
原告:**,男,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广达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电台街38号4号楼4门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武德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被告:吉林艺术学院,住所地长春市自由大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广达艺术装饰有限公司、***、吉林艺术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