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4民终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现住辽源市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广达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电台街38号4号楼4门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广达艺术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8)吉0403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1.00元,减半收取685.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车全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