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与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8205号
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456号B402-4室。
法定代表人:宋世民,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楚南,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发路175号3幢。
法定代表人:韩宏伟。
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佳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