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与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0835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456号B402-4室。
法定代表人:宋世民,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楚南,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发路175号3幢。
法定代表人:韩宏伟。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20835号民事财产保全裁定,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被申请人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236.39元的冻结或相应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啸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明明
书 记 员  张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