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

**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讯网络系统 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4民初1232号 **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04民初346号 原告:**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99号2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456号B402-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2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讯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编号S_20XXXXXXXX3《销售合同》;2.判令华讯公司支付货款本金2,801,239.28元;3.判令华讯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801,239.2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七标准自2021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华讯公司支付**苏州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6,000元。 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6日,**苏州公司与华讯公司签订编号S_20XXXXXXXX3、合同版本号v2的《销售合同》,合同总价为2,801,239.28元。截至2021年10月11日,**苏州公司已经分批次将合同项下的全部产品和软件交付给华讯公司及其最终用户。按照合同约定,华讯公司最迟应于2021年8月28日前向**苏州公司支付合同项下所有货款。但截至本案起诉之日,华讯公司仍分文未付。在此期间,**苏州公司收到华讯公司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28日的通知函,通知函告知由于A集团突然陷入财务危机,最终用户扬州B有限公司(隶属于A集团)无法保证继续履行有关合同项下的金钱给付义务,华讯公司据此通知**苏州公司解除双方《销售合同》。**苏州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委托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向华讯公司发出律师函,明确表示不同意华讯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要求华讯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货款支付义务。**苏州公司认为,华讯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即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应当依法继续履行该合同并支付全部货款、偿付违约金及**苏州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用。遂起诉。 华讯公司辩称,不同意**苏州公司的全部诉请,理由如下:1.**苏州公司与华讯公司同属联想品牌代理商,**苏州公司系联想数据中心中央分销商、垫资商,华讯公司系上海客户经销商,这种层层代理的经销模式是IT行业的通行商业模式,**苏州公司与华讯公司之间实际建立的是代理关系,都是服务于最终用户;2.双方《销售合同》尚未生效,华讯公司在**苏州公司**前已经通知解除,撤回要约;即便法院经审理认定《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本案也属于因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控导致A集团财务危机,直接牵涉到本案最终用户扬州B有限公司,导致项目停滞,继而使得本案系争的《销售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此华讯公司无法预见,继续履行对华讯公司而言明显不公,此情形属于不可抗力,亦属于情势变更,故华讯公司有权解除《销售合同》;3.华讯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后,**苏州公司仍不顾华讯公司意愿强行发货,华讯公司误签收后,也已第一时间告知**苏州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应由**苏州公司自行承担;4.本案《销售合同》项下货物分为硬件、软件、服务三个部分,**苏州公司仅交付了部分硬件设备,软件及服务均未完成交付,现合同已经解除,对于**苏州公司未交付的货物,依法不再履行,华讯公司有权拒付该部分货款;5.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应当予以调整,**苏州公司即便存在实际损失,也至多是资金占用损失,即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6.关于律师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于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苏州公司与华讯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华讯公司在**苏州公司处预留有《代理商综合信息备案表》,内容包括华讯公司的工商信息、开票信息、联系方式、印鉴样式(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收发专用章)等;华讯公司方商务接口人为**(电子邮箱:luXXXXXXX@eccom.com.cn),财务接口人为**(电子邮箱:IvXXXXXXX@eccom.com.cn),授权收货人为**(电子邮箱:ZXXXX@eccom.com.cn)、**1、**2(电子邮箱:FXXXX@eccom.com.cn)。 2021年7月12日,华讯公司作为乙方(供应商)、案外人扬州B有限公司作为甲方(采购商),签订《MES系统专有云服务器设备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由联想提供的联想牌超融合服务器及配套软件服务等,具体的名称、品种、规格以本合同书附件1所列为准;交货方法:乙方自行承担费用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本合同总金额为3,600,000元,包括设备出厂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费、培训费、产品所须的各种检测费、各类风险、利润、税金等为实现本合同及其附件目的所涉及的工作内容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货款的结算方式:甲方在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实际到货总金额的95%,余款5%待验收合格后满3年质保期后若无质量问题,则甲方在一个月内无息付清;乙方设备的免费维护期3年,均自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达到合同书要求之日起计;安装、调试完毕后,甲乙双方验收确认设备并交付甲方时起,设备所有权转移至甲方;等等。附件1《价格清单-配置清单》包括:1.5台超融合一体机主机房ThinkAgileVX7520Appliance,每台搭配VMwarevSAN7Enterprise适用于1个处理器*2、ThinkSystemXclarity企业级版*1、ThinkSystem(中端)三年7*24*4带备件现场服务(原厂实施);2.4台超融合一体机备机房ThinkAgileVX7520Appliance,每台搭配VMwarevSAN7Enterprise适用于1个处理器*2、ThinkSystemXclarity企业级版*1、ThinkSystem(中端)三年7*24*4带备件现场服务(原厂实施);3.2台数据库服务器LenovoThinkSystemSR650机架服务器(2U),搭配ThinkSystemXclarity企业级版*1,ThinkSystem(中端)三年7*24*4带备件现场服务(原厂实施);4.2台N**存储器LenovoThinkSystemDM5000H,每台搭配DM三年7*24*4升级至带备件上门服务(原厂实施);5.超融合软件(含实施)及Vmware,包括:①VMwarevSphere7EnterprisePlusAccelerationKitfor6processorsLicensePRConly*1,②VMwarevSphere7EnterprisePlusAccelerationKitfor6processors3YrSubPRConly*1,③VMwarevSphere7EnterprisePlusfor1processorLicensePRConly*12,④VMwarevSphere7EnterprisePlusfor1processor3YrSubPRConly*12……;等等。 2021年7月13日,**苏州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华讯公司员工**发送《上海华讯-**V1.pdf》,并说:**,合同你看一下,因为上次那单是半年度考核,特批的40天,现在正常做回30天的帐期,给你解释下;你对一下配置,数量和金额,多谢。 2021年7月14日,**对**说:**,先提供一下信息给我,我这边先做好下单的准备,多谢;……(图片内容:请与客户确认接收软件授权的邮箱,邮箱会接收电子化软件授权,提醒客户对邮箱内容安全性负责),因为要软件授权的,所以提供准确的邮箱喔,多谢。**回复:**3,Mobile:17XXXXXXXX,Email:ZXXXXXXXX@eXXXXXXXXauto.com,http://www.eXXXXXXXX.com。 2021年7月15日,**对**说:下单搞定了吗,还需要我提供什么资料;**回复:在走流程,暂时还不需要,现在事业部的老板们一个一个审批。 同日,**苏州公司作为买方与联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公司)签署编号AXXXXXXXXXXXXX4《联想信息产品订货单》,约定收货单位为华讯公司,收货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的XX物流园XX号库X库,签收人为**,电话13XXX****X;订购产品清单包括:1.7X06LG2F00,ThinkSystemSR6505218Rx264GBx4,数量2;2.60Y4106,WARRANTYWSU3Y7x24x4Partsonsite(维保升级为3年*每周7天*每天24小时*接报后4小时内带备件现场服务),数量2;3.7Y94CTO2WW,ThinkAgileVX7520Appliance,数量5;4.60Y4106,WARRANTYWSU3Y7x24x4Partsonsite(维保升级为3年*每周7天*每天24小时*接报后4小时内带备件现场服务),数量5;5.5374CM1,5374-ConfigurationInstruction,数量5;6.5374CM1,5374-ConfigurationInstruction,数量5;7.5374CM1,5374-ConfigurationInstruction,数量5;8.7S06CTOEWW,VMwarevSAN,数量5;9.5641PX3,XClarityPro,PerEndpointw/3YrSWS&S,数量5;10.7Y94CTO2WW,ThinkAgileVX7520Appliance,数量4;11.5641PX3,XClarityPro,PerEndpointw/3YrSWS&S,数量4;12.60Y4106,WARRANTYWSU3Y7x24x4Partsonsite(维保升级为3年*每周7天*每天24小时*接报后4小时内带备件现场服务),数量4;13.5374CM1,5374-ConfigurationInstruction,数量4;14.7S06CTOEWW,VMwarevSAN,数量4;15.5374CM1,5374-ConfigurationInstruction,数量4;16.5374CM1,5374-ConfigurationInstruction,数量4;17.XXXXXXXXXW,VMwarevSphere7EntPlusAccKit6Proc,数量1;18.XXXXXXXXWW,VMwvSphere7EntPlusAccKit6P3YrSub,数量1;19.XXXXXXXRWW,VMwarevSphere7EntPlus1Proc,数量12;20.XXXXXXXTWW,VMwarevSphere7EntPlus1Proc3YrSub,数量12;合计金额2,154,030元;供货时间:买方下单成功后,联想会在电子商务交易系统中提供预计交付时间,交货方式:联想确认;等等。 同日,**苏州公司作为买方与联想公司签署编号AXXXXXXXXXXXX5《联想信息产品订货单》,约定收货单位为华讯公司,收货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的XX物流园XX号库X库,签收人为**,电话13XXX****X;订购产品清单包括:1.7Y57CTO1WW,ThinkSystemDM5000H,数量2;2.7Y58CTO1WW,ThinkSystemDM240S,数量2;3.7Y58CTO1WW,ThinkSystemDM240S,数量2;4.71Y1265,EssentialService-3Yr24x74HrRespons;5.72Y0883,DM三年7*24*4升级至带备件上门服务,数量2;6.71Y1260,EssentialService-3Yr24x74HrRespons,数量2;7.71Y1452,EssentialService-3Yr24x74HrRespons,数量2;8.71Y1265,EssentialService-3Yr24x74HrRespons,数量2;9.71Y8486,EssentialService-3Yr24x74HrRespons,数量2;10.71Y1452,EssentialService-3Yr24x74HrRespons,数量2;以上合计624,800元;其余约定同前份订单。 2021年7月16日,**对**说:**,昨天的单下好了,但物料号有更新,所以更新了合同,我也发了邮件,你有空提醒下***,多谢了。 2021年7月16日,**苏州公司作为供方,华讯公司作为需方,签署编号S_20XXXXXXXX3、合同版本号v2的《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一、货物清单:1.联想服务器,型号7X06LG2F00LENOVOSR6502*5218R/4*64GB/2*480GB/4*1.92TB/2*750W,数量2;2.联想服务产品,型号60Y4106WARRANTYWSU3Y7X24X4PARTSONSITE,数量2;3.联想服务器,型号7Y94CTO2WWLENOVOTHINKAGILEVX7520APPLIANCE,数量5;4.联想服务产品,型号60Y4106WARRANTYWSU3Y7X24X4PARTSONSITE,数量5;5.联想服务产品,型号5374CM1CONFIGURATIONINSTRUCTION,数量5;6.联想服务产品,型号5374CM1CONFIGURATIONINSTRUCTION,数量5;7.联想服务产品,型号5374CM1CONFIGURATIONINSTRUCTION,数量5;8.联想软件,型号7S06CTOEWWVMWAREVSAN,数量5;9.联想服务产品,型号5641PX3XCLARITYPRO,PERENDPOINTW/3YRSWS&S,数量5;10.联想服务器,型号7Y94CTO2WWLENOVOTHINKAGILEVX7520APPLIANCE,数量4;11.联想服务产品,型号5641PX3XCLARITYPRO,PERENDPOINTW/3YRSWS&S,数量4;12.联想服务产品,型号60Y4106WARRANTYWSU3Y7X24X4PARTSONSITE,数量5;13.联想服务产品,型号5374CM1CONFIGURATIONINSTRUCTION,数量4;14.联想软件,型号7S06CTOEWWVMWAREVSAN,数量4;15.联想服务产品,型号5374CM1CONFIGURATIONINSTRUCTION,数量4;16.联想服务产品,型号5374CM1CONFIGURATIONINSTRUCTION,数量4;17.联想软件,型号XXXXXXXXXWVMWAREVSPHERE7ENTERPRISEPLUSFOR6PROCESSORSLICENSEPRCONLY,数量1;18.联想软件,型号XXXXXXXXWWVMWAREVSPHERE7ENTERPRISEPLUSFOR6PROCESSORS3YRSUBPRCONLY,数量1;19.联想软件,型号VMWAREVSPHERE7ENTERPRISEPLUSFOR1PROCESSORLICENSEPRCONLY,数量12;20.联想软件,型号XXXXXXXTWWVMWAREVSPHERE7ENTERPRISEPLUSFOR1PROCESSOR3YRSUBPRCONLY,数量12;21.联想存储,型号7Y57CTO1WWLENOVODM5000HHFARRAY,数量2;22.联想存储,型号7Y58CTO1WWLENOVODM240S,数量2;23.联想存储,型号7Y58CTO1WWLENOVODM240S,数量2;24.联想服务产品,型号71Y1265ESSENTIALSERVICE-3YR24X74HRRESPONS,数量2;25.联想服务产品,型号72Y0883DM三年7*24*4带备件现场服务,数量2;26.联想服务产品,型号71Y1260LENOVOESSENTIALSERVICE-3Y24X74HRRESPONS,数量2;27.联想服务产品,型号71Y1452LENOVOESSENTIALSERVICE-3Y24X74HRRESPONS,数量2;28.联想服务产品,型号71Y1265ESSENTIALSERVICE-3Y24X74HRRESPONS,数量2;29.联想服务产品,型号71Y8486ESSENTIALSERVICE-3Y24X74HRRESPONS,数量2;30.联想服务产品,型号71Y1452LENOVOESSENTIALSERVICE-3Y24X74HRRESPONS,数量2;以上合计2,801,239.28元;注:……本合同所涉原厂商或上级供应商指联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收货事项:3.1需方指定的收货信息:单一地址交货:(1)收货单位:华讯公司,(2)收货地点: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的XX物流园XX号库X库,(3)联系人:**,(4)联系方式:13XXX****X……;3.3需方指定其他单位代为收货的,收货人对供方的行为(包括**、签字、确认、**等)无争议地视为需方之行为。四、付款与发票:4.1付款事项(1)付款金额:2,801,239.28元,(2)付款时间:需方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分批交付的,以第一批货物交付之日起算)向供方支付全部货款,(3)付款方式:电汇;……4.3发票:除双方有特殊约定,供方于全部货物签收后向需方开具合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五、交付与签收:5.1交货方式:供方委托原厂商或上级供应商交货;5.2交货时间:以原厂商或上级供应商通知时间为准;……5.4签收:供方将货物运抵收货地点后,收货人应立即对产品的型号、数量及外观进行清点检验,确认无误后在当日签收完毕,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收货人有权拒绝签收,但需在签收单上注明拒收的理由。六、验收及异议:……6.4非经双方订立书面协议,供方不接受任何原因及形式的退货。七、售后、保修及相关服务:7.1按照原厂商相关规定,由原厂商负责;7.2需方自行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供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八、所有权保留和货物风险:……8.2货物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自收货方签收后转移到需方。九、违约责任:9.1需方逾期付款的,每日按照应付金额的0.07%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供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支出;……9.3因原厂商、上级供应商及需方原因,致使供方逾期交货或交货不能的,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火灾、***、**、台风、地震、政策变化或其它人力不可抗拒之事件,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出现在货物制造、运输、仓储或交付过程中,出现上述不可抗力后,供方立即通知需方;……10.3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上述事件消除后15日内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十五、其他:本合同产品仅限于供给本合同项下最终用户(A新能源汽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身使用,若需方违约,给供方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等等。 2021年7月26日,**苏州公司指示联想公司直接通过第三方物流向华讯公司交付2台7Y57CTO1WWThinkSystemDM5000H、4台7Y58CTO1WWThinkSystemDM240S,由华讯公司员工**于2021年7月29日签收。 2021年7月28日,**对**说:合同我**发给你了;**回复:原件叫***安排下,**。 2021年9月22日,**苏州公司指示联想公司直接通过第三方物流向华讯公司交付2台7X06LG2F00ThinkSystemSR6505218Rx264GB*4、7台7Y94CTO2WWThinkAgileVX7520Appliance,华讯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签收。 2021年9月23日,**苏州公司指示联想公司直接通过第三方物流向华讯公司交付2台7Y94CTO2WWThinkAgileVX7520Appliance,华讯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签收。 2021年9月23日,华讯公司商务部员工**向**苏州公司员工**(zXXX_zXXXX@thunis.com)发送主题为“终止合同备忘录——S_20XXXXXXXX3”的电子邮件,并抄送**(lXXXXXXXX@eccom.com.cn)等,内容:我司与贵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S_20XXXXXXXX3,合同版本号:v2),采购超融合服务器、配套软件及后续服务等,合同总价2,801,239.28元,用于A新能源汽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制造项目建设,鉴于A系公司普遍发生财务风险,出现履约不能,现双方达成本备忘录,终止以上合同。我司在本备忘录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货清单”下货物退还给乙方,“尚未交货清单”不再履行……;等等。同日,**回复:贵司要终止此合同,需要先跟原厂联想先沟通好退货事项,我司从联想方获取到的信息是无法退货,故此合同还会继续执行,而且已经到货以下货物,按合同约定2021年8月28日到期,贵司也一直未付款,逾期即将一个月,请尽快安排此货款,或是跟联想确认退货事项,**……。 2021年9月28日,**向**发送主题为“终止合同通知函——S_20XXXXXXXX3”的电子邮件,并抄送**等,附件《通知函》内容:关于A新能源汽车项目,我公司于9月27日收到贵公司加盖公章签署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S_20XXXXXXXX3合同版本号:v2),正如我公司之前与贵公司所提出的,包括A新能源汽车在内的A集团,整体突然陷入财务危机,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根据A汽车公布的信息,已经发生了项目停工、日常开支暂停支付等严重情况,目前正在洽谈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出售资产,但至今未果;A汽车坦言,其支付情况将继续恶化,无法保证继续履行有关合同下的财务义务。以上均非贵我双方愿意看到,鉴于上述重大情形变化,以及《销售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无奈之下,我公司现通知贵公司《销售合同》解除,同时请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指定收货地址,我公司将贵公司已经交付的货物交还给贵公司,未交货物不再交货,并无奈地请贵公司做好一切减损工作。此外,我公司一直在积极与厂商联想协商,请联想就退货事宜本着中肯、善意的精神处理,毕竟目前市场上联想服务器等产品受芯片、材料等供应链短缺影响,产品供不应求,并且产品价格还在上涨之中,非常有利于订单转化;如与联想的沟通有进一步的消息,我公司将同步通知贵公司,也请贵公司积极共同推进。我公司诚恳示意:本笔业务实属无奈,但不影响我公司与贵公司的其他业务。 2021年9月30日,**邮件回复**,并抄送**等,附件《回函》内容:我司于2021年9月30日收到的关于贵我两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解除事项《通知函》,现答复如下:1、因贵我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经贵我两司加盖印章确认,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能单方对合同进行修改、解除。2、对于贵司在《通知函》中提到相关情况,我司深表遗憾。由于合同涉及的货物权利义务变更涉及原厂商联想公司,我司出于双方的历史合作关系愿意将贵司的诉求转告联想。但该诉求的转告不代表贵我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改变。综上,我司认为贵我双方签的合同真实有效,双方仍然需要继续按照该合同继续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同日,**苏州公司向联想公司发送《公函》,内容:我司于2021年9月30日收到华讯公司的解除通知函,对应贵我之间的订单号为10010624311001062418,现我司将该函件转告贵司。鉴于该批货物是我司向贵司采购,且该批订单的后续履行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故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后考虑该订单的解除事宜或者采用其他有利于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同日,**苏州公司向华讯公司开出金额2,171,400.88元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给华讯公司。 2021年10月12日,**向**、**等发送主题为“合同编号S_20XXXXXXXX3软件交付文件”的电子邮件,内容:附件为联想交付的关于合同编号S_20XXXXXXXX3、合同版本号v2销售合同的软件文件,**。4个附件包括:1.XXXXXXXTWW,LenovoProvidedVMwarevSphere7EnterprisePlusfor1processor3YrSubPRConly授权码,数量12;2.XXXXXXXRWW,VMwarevSphere7EnterprisePlusfor1processorLicensePRConly授权码,数量12;3.XXXXXXXXWW,LenovoProvidedVMwarevSphere7EnterprisePlusAccelerationKitfor6processors3YrSubPRConly授权码,数量1;4.XXXXXXXXXW,VMwarevSphere7EnterprisePlusAccelerationKitfor6processorsLicensePRConly授权码,数量1。次日,**回复:我司再次重申,贵公司关于“合同编号S_20XXXXXXXX3软件交付文件”的邮件,其中涉及的联想VMware软件(XXXXXXXXXW、XXXXXXXXWW、XXXXXXXRWW、XXXXXXXTWW),鉴于贵我双方《销售合同》(合同编号:S_20XXXXXXXX3合同版本号:v2)已经解除,且最终用户A汽车项目已停,上述软件不会得到启用,故贵公司在合同解除后的单方作为,我公司均不认可。 2021年10月13日,**苏州公司向华讯公司开出金额629,838.40元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给华讯公司。 此后,**苏州公司与华讯公司就合同解除及结算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涉诉。**苏州公司为本案诉讼与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订立《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后者指派***律师担任**苏州公司诉华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苏州公司的代理人。**苏州公司为此实际支出律师费56,000元。 审理中,联想公司针对案涉硬件设备及软件、服务的交付问题,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1、对于该批货物联想针对华讯公司定制,对于全部的联想服务器(硬件)等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发送货物到指定地方;2、对于联想软件已经按照系统向其发送,根据系统提示即可完成安装到相应的产品上;3、对于联想服务产品是对其的售后保养的一种增值服务,该等服务会体现在联想官方的保修和服务,相应的期限实际从授权码发出并实际使用后开始计算,在实际未使用时,我公司系统会根据通常情况进行显示,最终应以实际情况为准;4、关于该批次的软件的授权码的交付,系根据华讯公司向我公司提供的最终用户备案的邮箱ZXXXXXXXX@eXXXXXXXXauto.com进行的发送,根据我司的要求,对于授权码我司会直接发送给提供的最终用户,该部分授权码我司在实际安装时会根据最终用户的要求随时向最终用户提供相应协助,确定相关授权码可用……;5、对于如下产品的交付做如下说明:(1)5641PX3XCLARITYPRO,PERENDPOINTW/3YRSWS&S软件,已预装在7Y94CTO2WWLENOVOTHINKAGILEVX7520APPLIANCE中,已随硬件一并交付;……(3)对于价格为0元的5374CM1CONFIGURATIONINSTRUCTION类似于通常意义的产品说明书,已随产品包装附赠;6、对于“保修和服务”,联想一直实行的是产品出厂之日开始计算保修和服务,在出厂之日+60天的产品保修和服务,已经充分考虑了货物在途时间……;7、对于该笔交易我公司与**苏州公司属于常规买卖合同关系,在合同项下不存在**苏州公司为一级代理,华讯公司为二级代理的关系;等等。《情况说明》附件二至附件九为案涉《销售合同》序号8、9、11、14、17、18、19、20的全部联想软件《激活说明》(含授权码)。 审理中,**苏州公司陈述,如果华讯公司后续启用系争设备硬件,**苏州公司愿意积极配合华讯公司进行相应配套软件的安装、调试,相关软件亦具备随时交付的条件。华讯公司陈述:1.华讯公司与A集团之间无关联关系;2.系争设备属于绑定最终用户的标准化设备,但可以通过**苏州公司或者联想公司进行最终用户的修改;3.扬州B有限公司现在联系不上,也无人对接,现A新能源汽车项目已经停建,已交付的硬件无法启用,软件也无法启用;4.除本案《销售合同》外,华讯公司未签署过联想产品的代理或经销合同。双方另确认:《销售合同》清单上的硬件设备与软件、服务是配套出现的。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代理商综合信息备案表》《MES系统专有云服务器设备采购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联想信息产品订货单》《销售合同》《联想发货清单》、往来电子邮件、《通知函》《回函》《公函》、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及发票、电子回单、《情况说明》及附件等证据证明。本案其他证据或与争议事实无关,或欠缺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苏州公司与华讯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各条款均较为客观直接地反映了双方之间存在围绕系争设备硬件及与之配套的软件、服务采购而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华讯公司虽主张双方之间系单纯的代理关系,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从本案交易链条上看,华讯公司向**苏州公司的采购价格为2,801,239.28元,而华讯公司给最终用户扬州B有限公司的转售价格则高达3,600,000元,华讯公司在此项交易中可以获得约29%的毛利率,足以使本院合理推定华讯公司系基于转售盈利目的而向**苏州公司采购系争设备及配套软件、服务,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在此基础上,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可进一步归纳为:1.《销售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是否具备合同解除的约定或法定事由?2.**苏州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完毕《销售合同》项下硬件设备、软件及服务的交付义务,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虽然自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得知,华讯公司在《销售合同》上正式**系在2021年7月28日,但事实上,自2021年7月13日(即华讯公司与最终客户扬州B有限公司订立《MES系统专有云服务器设备采购合同》当日)起,双方就已经开始就合同文本进行磋商,并径直进入履行阶段——2021年7月13日,**苏州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华讯公司员工**发送《上海华讯-**V1.pdf》;2021年7月15日,**苏州公司向联想公司下订单;2021年7月16日,**对**说:**,昨天的单下好了,但物料号有更新,所以更新了合同,我也发了邮件,你有空提醒下***,多谢了;2021年7月29日,华讯公司授权收货人**签收了《销售合同》项下第一批货物;在此过程中,华讯公司从未对《销售合同》效力问题提出任何异议,故而更新后的《销售合同》应视作自2021年7月16日已成立并生效。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销售合同》并未约定华讯公司享有特定情形下的合法解除权,故华讯公司主张解除《销售合同》需遵循法律规定的事由。华讯公司主张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销售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销售合同》明确约定的战争、火灾、***、**、台风、地震、政策变化或其它人力不可抗拒之事件等,但华讯公司主张的最终用户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履约能力下降不在此列;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可抗力应直接作用于**苏州公司与华讯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并直接导致《销售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但本案却未见**苏州公司或华讯公司受不可抗力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证据,即便最终用户确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履约能力下降,影响的也是华讯公司与最终用户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与**苏州公司无涉。华讯公司另主张本案属于情势变更,对此本院认为,情势变更系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本案中,华讯公司主张最终用户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履约能力下降,但履约能力本身属于商事主体从事商业活动所面临的正常商业风险,对于交易对手履约能力的评估亦属于合同订立前的基础性审查事项,换言之,即便未发生华讯公司所述的政策调整,也不能完全排除最终用户因经营不善而致履约能力下降的可能性;故履约能力的下降应属于华讯公司在签约时即可预见并自愿承担的商业风险,即便相关风险系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也没有明显超出华讯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不属于情势变更所规定的重大变化范畴;退一步,如前所述,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均应直接对**苏州公司与华讯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履行产生根本性的影响,而案外人履约能力的下降,影响的是华讯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该等影响属于华讯公司在签署合同时应担负的商业风险,不应转嫁给**苏州公司。华讯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本院此前已经认定,华讯公司基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主张解除本案《销售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华讯公司应当继续履行《销售合同》项下义务。根据在案证据反映的事实,**苏州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系争全部硬件设备的交付义务,并由华讯公司授权代表签收。根据《销售合同》约定“需方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分批交付的,以第一批货物交付之日起算)向供方支付全部货款”,现**苏州公司向华讯公司主张合同价款,具有事实及合同依据,应予支持。关于软件部分,部分型号的授权码(XXXXXXXXXW、XXXXXXXXWW、XXXXXXXRWW、XXXXXXXTWW)已通过电子邮件交付给华讯公司,华讯公司可自行下载;另有部分软件,**苏州公司虽未能举证证明已实际交付,但从联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附件看,相关软件的授权码均已生成,具备随时交付的条件,**苏州公司亦**系争硬件设备一旦启用,同意积极配合华讯公司进行安装、调试,故《销售合同》的后续履行并无事实上的障碍,华讯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足额支付货款。至于维保服务部分,属于由联想公司在硬件投入使用后、实际使用过程中持续提供,并非一次性履行完毕,性质上属于先付后用;且维保服务的提供需在华讯公司向最终用户交付后才具备履行的先决条件,现华讯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物,导致该先决条件迟迟无法满足,过错在华讯公司,不能以此阻断**苏州公司与华讯公司之间的合同款项结算。华讯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苏州公司主张自第一批货物交付后第31日起算违约金,并无不当,但**苏州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综合华讯公司的违约程度、**苏州公司的实际损失及为本案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酌情调整为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对于**苏州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属于**苏州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2022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签订的编号S_20XXXXXXXX3、合同版本号v2的《销售合同》继续履行; 二、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801,239.28元; 三、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以2,801,239.2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21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56,000元; 五、驳回**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57.91元,由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