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0876号之四
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456号B402-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发路175号3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