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0503号
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456号B402-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3层3W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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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