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东林多层板厂与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7503民初474号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东林多层板厂,住所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白河西大地规划区松蒲街11号。

经营者:纳仁娜,女,1966年3月10日生,蒙古族,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颜,吉林郑立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明月镇振东胡同14号。

法定代表人:徐瑞光,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炳新,男,1954年2月23日生,汉族,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

被告: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宋文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生,男,1961年3月21日生,汉族,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女,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系马文山妻子。

被告:马晓楠,女,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系马文山女儿。

被告:马晓玉,女,1990年12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系马文山女儿。

被告:马晓珣,男,2002年1月11日生,汉族,学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系马文山之子。

被告***、马晓玉、马晓珣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楠,女,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系马文山女儿。

被告:马楠,女,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系马文山女儿。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东林多层板厂(以下简称东林板厂)与被告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图公司)、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马晓楠、马晓玉、马晓珣、马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纳仁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颜,被告安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炳新,被告长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文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生,被告***、马晓玉、马晓珣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决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林板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43155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马文山生前挂靠被告安图公司开发池北区亲亲家园小区,挂靠长城公司施工建设池北区亲亲家园小区,2015年6月至8月马文山为亲亲家园小区建设在原告处赊购多层板,马文山的现场工作人员出具收料单,货款合计431550.0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9月1日至货款给付之日的利息。

安图公司辩称,本公司不是本案诉讼主体,不应当承担责任。1、本案原告所说多层板材料款本公司不清楚,与原告没有发生过买卖关系;2、亲亲家园小区文件上是本公司开发,发包给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亲亲家园项目部具体负责施工,施工建设人员是马文山,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由马文山负责一切材料款,不需要安图公司给付工程款,安图公司也从未支付过工程款,更不欠工程款,因此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债务应由建设施工方马文山承担,安图公司不承担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

长城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本公司错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长城公司不应当是本案被告,本案所诉与长城公司无关,请法庭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

***、马晓楠、马晓玉、马晓珣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内容有错误,2015年马文山只是建设单位,杨林是开发商并提供工程材料,现场工作人员出具收料单不是马文山本人,马文山也没有授权签单。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马楠提交一份放弃遗产继承声明,没有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亲亲嘉园小区由安图公司开发建设,安图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长城公司,双方约定由长城公司自筹资金建设亲亲嘉园小区,工期为2013年8月18日至2015年4月30日。合同签订后,长城公司将亲亲嘉园小区建设工程交给杨林施工,杨林去世后,由长城公司亲亲嘉园项目部(负责人马文山,已去世)施工建设。2015年6月至8月,长城公司亲亲嘉园项目部在东林板厂购买多层板用于小区建设,项目部工作人员徐利、邵兴伟、陈金双出具收货单31份,累计货款431550.00元。

另查明,马文山生前挂靠被告安图公司开发池北区亲亲家园小区,挂靠长城公司施工建设池北区亲亲家园小区。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料单31份、庭审笔录3份、民事判决书5份、民事裁定书1份、证人吕建忠证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份、亲亲嘉园小区中标信息1份、亲亲嘉园工程接管协议1份、被告安图公司提交的发包合同1份、被告长城公司提交的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1份、情况说明1份、借款合同1份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长城公司承建安图公司开发的亲亲嘉园小区建设工程,将该工程交长城公司项目部施工,长城公司项目部负责人马文山以长城公司的名义购买多层板,并将购买的多层板用于亲亲嘉园小区的建设上,长城公司项目部与东林板厂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长城公司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产生的后果应由长城公司承担。原告要求长城公司给付货款431550.00元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买卖多层板发生在2015年6月至8月期间,原告主张自2015年9月1日起支付利息应予支持。马文山挂靠安图公司开发亲亲嘉园小区,既是开发商又是建筑商,其项目部为建设亲亲嘉园小区施工所赊购的建筑材料,系其职务行为,被挂靠单位安图公司应为其承担连带责任。***、马晓楠、马晓玉、马晓珣、马楠不承担责任。因双方是买卖关系,没有约定付款日期,所以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东林多层板厂货款4315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告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东林多层板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73.00元,减半收取3886.5元,由被告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审判员  王力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