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50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维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欧家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甫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宇,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卿敏,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崔晓玉,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绵阳飞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袁春龙。
一审第三人:张力勇,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再审申请人四川维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德通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崔晓玉、绵阳飞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德通信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张力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终315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张力勇是否对维德通信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及债权具体金额的问题,二审判决已进行充分详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可,理由不再赘述。据此,维德通信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维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廖 新
审 判 员 牟桂红
审 判 员 任冀川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熊翠筠
书 记 员 邱茂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