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执恢25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维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四川维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25日以(2019)川0704执保329号查封了担保人李志跃、任玉琼、廖军名下财产,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两案为同一案件,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2019)川0704执保329号对担保人李志跃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上街9号1幢2-2-4号房屋【证号:绵权游房权证字第Y200600082】的查封。
2、解除(2019)川0704执保329号对担保人李志跃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上街9号7幢2-1-2号房屋【证号:绵房权证市房监改字第0000115184号】的查封。
3、解除(2019)川0704执保329号对担保人任玉琼、廖军共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建设街1号3幢5-2-3号房屋【证号: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200510100号、共有证号0510100-1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邓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