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4民初17号之三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30日,住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兴华,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维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维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川0704民初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四川维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保全人崔晓玉、被保全人绵阳飞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价值以316万元为限。现因冻结期限将要届满,申请人**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维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125267元予以续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保全裁定中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维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一年期限将于2020年2月15日届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维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125267元。
上述裁定内容中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圆圆
人民陪审员 高进泉
人民陪审员 陈晓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