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24民初507号
原告:***,男,汉族,住柏乡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
委托代理人边石磊,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乡县教育局,住所地:柏乡县。
第三人:***,男,汉族,邢台市任县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柏乡县教育局、第三人孔凡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史素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尚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