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民初2962号
原告:王贞如,男,汉族,1958年2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代理人:王叶甲,男,汉族,1984年4月30日出生,住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代理人:牟俊龙,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瑞忠,男,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
被告:许瑞霞,女,汉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小藏,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海峰,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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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任泽区光明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X0119592X1。
法定代表人:杨静凯,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云朋,女,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邢台市襄都区。
原告王贞如与被告许瑞忠、许瑞霞、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王贞如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贞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贞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1元,减半收取计1,885.5元由原告王贞如承担。
审判员 赵立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焦鹤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