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民初2962号

原告:王贞如,男,汉族,1958年2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代理人:王叶甲,男,汉族,1984年4月30日出生,住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代理人:牟俊龙,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瑞忠,男,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

被告:许瑞霞,女,汉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小藏,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海峰,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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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任泽区光明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X0119592X1。

法定代表人:杨静凯,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云朋,女,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邢台市襄都区。

原告王贞如与被告许瑞忠、许瑞霞、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王贞如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贞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贞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1元,减半收取计1,885.5元由原告王贞如承担。

审判员  赵立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焦鹤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