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221号
原告:王贞如,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叶甲,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系原告儿子。
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光明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X0119592X1。
法定代表人:杨静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弓丰玲,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瑞忠,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任泽区。
被告:许瑞霞,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任泽区,与被告许瑞忠系兄妹关系。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贞如与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许瑞忠、许瑞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王贞如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许瑞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贞如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许瑞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贞如撤回对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许瑞霞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泽洪
审 判 员 赵立东
人民陪审员 翟亚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