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王贞如与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许瑞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221号

原告:王贞如,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叶甲,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系原告儿子。

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光明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X0119592X1。

法定代表人:杨静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弓丰玲,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瑞忠,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任泽区。

被告:许瑞霞,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任泽区,与被告许瑞忠系兄妹关系。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贞如与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许瑞忠、许瑞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王贞如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许瑞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贞如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许瑞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贞如撤回对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许瑞霞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泽洪

审 判 员  赵立东

人民陪审员  翟亚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