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北万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县分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5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光明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杨静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万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县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任城镇游雅街南侧。
负责人:聂媛媛,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万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县分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2021)冀0505民初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员 王云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崔新博
书 记 员 王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