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三星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迈维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31419号 原告:三星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1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苏州迈维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庆丰西路669号1号房智谷创意工坊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星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迈维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三星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三星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星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计1252元,由三星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