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31419号
原告:三星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1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苏州迈维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庆丰西路669号1号房智谷创意工坊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星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迈维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三星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三星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星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计1252元,由三星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