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恢71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竹苑路6号创新基地D座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英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B-207。
法定代表人:门启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北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英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北京东方英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英龙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2019年1月8日,买受人***以1280161.55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北京东方英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英龙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归买受人***所有。(北京东方英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英龙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玲
审判员*欣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