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02民催6号
申请人:威海恒特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大高坎村(上泽线西马山)。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报人:北京研华兴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六街七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威海恒特祥建材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7月25日前申报权利。
申报人北京研华兴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威
海恒特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