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紫龙拆迁有限公司

**与北京鑫海远拆迁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3304号 原告:**,男,194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北京在***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在***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京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纵二路7-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AM6W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康宜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10号院1号楼1层商业08内A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3346913X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北京紫龙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头条18号201-20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801727832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城建**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449号东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71437X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鑫海远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20号楼首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34334037R。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中建京东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康宜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紫龙拆迁有限公司、北京城建**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鑫海远拆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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